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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益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廷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之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如附件。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
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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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94號(更裁)doc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