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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1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賴淑美(即陳富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68507-4 1 60
00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0707400-8 1 40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