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燕萍 住宜蘭縣羅東鎮(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
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明珠 頭城鎮農會 林燕萍 112年11月30日 201,970元 FA2646869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
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人未依
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
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