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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00028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陳賢明(即陳施清香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蘆竹區
送達代收人 李順興
住臺北市信義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股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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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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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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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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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ND123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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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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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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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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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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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NX15079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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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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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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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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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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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X1537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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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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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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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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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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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NX1562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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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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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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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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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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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NX1587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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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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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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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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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催288pdf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