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游文雄 住宜蘭縣(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
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1月31日 250,000元 3522672
002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3月18日 250,000元 3522673
003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4月18日 100,000元 3522691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
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