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9年度司催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李斯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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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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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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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亞鋼│空白│華南│160036│1,000,│109 │4191180 │ │
│1 │機械│ │商業│593 │000元 │年12│ │ │
│ │工程│ │銀行│ │ │月20│ │ │
│ │有限│ │苓雅│ │ │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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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09-12-31
- 更新日期:109-12-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