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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78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國際先進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逸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
八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后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7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向洋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112年2月28日 6,000元 EX0158967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