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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40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黃銘祐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
六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4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鄧念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12年1月12日 100,000元 AZ6255193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鄧念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12年1月12日 100,000元 AZ6255194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