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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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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3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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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呂昭緯  住嘉義市東區
           送達代收人 蔡岳臻  
           住嘉義市西區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呂季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查報被繼承人呂季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如非台端單獨繼承,請提出分割協議或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且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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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司催135pdf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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