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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君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洪承宇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5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承宇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51法庭(法院地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開言詞辯論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