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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仙平 住
聲 請 人 馬紹祥 住同上
聲 請 人 馬述康 住
聲 請 人 馬述壯 住同上
聲 請 人 益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張仙平 住同上
聲 請 人 祥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張仙平 住同上
聲 請 人 美克森企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馬紹祥 住同上
上七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豐佑 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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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09年司催字第14號-順股doc
- 發布日期:109-02-04
- 更新日期:109-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