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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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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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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傅俊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姓名「傅俊偼」之記載,應更正為「傅俊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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