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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送達代收人 童威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至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於附表二所
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各該附表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八個月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暨各該附表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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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1-29
- 更新日期:110-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