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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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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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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所為
之公示催告,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公示催告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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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司催183附表pdf
  • 發布日期:109-10-05
  • 更新日期:109-10-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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