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堡成企業社
設桃園市龜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堡兠  住桃園市龜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中關於附表發票人欄位「堡成企業社黃保兠黃保兠」之記載,應更正為「堡成企業社黃堡兠黃堡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檔案下載

  • 112催37更正裁定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