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5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佈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4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謝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1
謝淑貞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
111年4月30日
53,025元
2337661
裕祥企業社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