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佈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4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謝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
支票附表:
|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
|
號
|
|
|
|
(新台幣)
|
|
人
|
1
|
謝淑貞
|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
|
111年4月30日
|
53,025元
|
2337661
|
裕祥企業社
|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