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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2年度訴字第7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淑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23號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