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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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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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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英鼎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3段40巷15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江志初  住新北市三重區自由街27巷2號7樓
代  理  人  江雨柔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1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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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英鼎工程有
限公司
聯邦銀行田
心分行
111年8月20日
1,800,000元
UA8600814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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