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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堯111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金昌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25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李金昌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詠昕
股 別:堯股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