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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佈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41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4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徐月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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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除415pdf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