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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5號公示催告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7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薛玉卿即薛忠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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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除字第575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