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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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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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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催告申請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50號裁定內容,(附裁定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游銘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6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6-ND0201344-5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25874-2 15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11902-9 92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02727-6 24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490853-1 113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574375-7 275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644719-1 164
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711027-1 90
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783310-9 9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11司催650pdf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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