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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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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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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左營區

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住高雄市左營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核 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 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111年5月31日 │50,000元 │六一四0一二五 │松合│ │1 │ │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111年1月31日 │50,000元 │六一四0一二四 │松合│ │2 │ │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110年9月30日 │50,000元 │六一四0一二三 │松合│ │3 │ │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李宗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10年6月30日 │150,000元 │0四一五五一五 │松合│ │4 │ │北分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李宗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10年8月31日 │250,000元 │0四一五五一六 │松合│ │5 │ │北分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李宗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10年10月31日 │150,000元 │0四一五五一七 │松合│ │6 │ │北分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李宗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10年12月31日 │250,000元 │0四一五五一八 │松合│ │7 │ │北分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李宗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11年2月28日 │150,000元 │0四一五五一九 │松合│ │8 │ │北分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李宗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11年4月30日 │250,000元 │0四一五五二0 │松合│ │9 │ │北分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1│李宗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11年6月30日 │150,000元 │0四一五五二一 │松合│ │0 │ │北分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1│李宗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桃│111年8月31日 │250,000元 │0四一五五二二 │松合│ │1 │ │北分行 │ │ │ │產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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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222號pdf
  • 發布日期:111-09-2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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