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催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一段126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住新北市淡水區
送達代收人 王瑀
住新北市淡水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
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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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催字第36號pdf
- 發布日期:109-12-30
- 更新日期:109-12-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