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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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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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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王靜萱(即王意飛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大園區
聲 請 人 王慧婷(即王意飛之繼承人)
住台南市佳里區
聲 請 人 王慧潔(即王意飛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共同送達代收人 侯孟霖
住桃園市龜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王靜萱、王慧婷、王慧潔」之記
載,應更正為「王靜萱(即王意飛之繼承人)、王慧婷(即王意
飛之繼承人)、王慧潔(即王意飛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發布日期:109-09-01
  • 更新日期:109-09-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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