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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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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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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唐鴻達          住台北市中山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唐鴻達          住台北市中山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中關於「聲請人 唐鴻達」之記
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唐鴻達(即楊秀珠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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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司催346原裁定附表pdf
  • 發布日期:109-08-18
  • 更新日期:109-08-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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