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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黃源和 住台南市安南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發票人「嘉實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發布日期:109-08-25
- 更新日期:109-08-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