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辛協昌 住桃園市平鎮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
更正為更正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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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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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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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信託銀行南中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9年2月27日 │120,000元 │HG000五五九│辛協│
│1 │分行范志興 │中壢分行 │ │ │二 │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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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 109年司催字第98-1號pdf
- 發布日期:109-05-11
- 更新日期:109-05-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