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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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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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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經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罪名,不是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可以考慮適用協商程序。以下就協商程序做簡要說明:

一、什麼叫做協商程序?什麼種類的案件可以適用這個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 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二、當事人選擇協商程序有什麼好處?

當事人開始協商程序後,除非有依法不能為協商判決的情形,法院就這類案件不會再依一般審理方式進行言詞辯論,就按被告同意的刑度及其合意內容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所科的刑度以宣告緩刑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這樣除了可以節省當事人因為採行一般審理方式必須反覆到法院開庭所耗費的勞力、時間及費用外,被告也得到一個自己可以接受的刑度;此外,法院協商判決書或者筆錄內如果附記被告應該支付一定數目的賠償金額時,被害人還可以根據這個記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被告和被害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在協商程序中一併解決。

三、協商程序怎麼進行?就什麼事項進行協商?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者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檢察官可以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30日內,針對

  1. 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
  2.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3.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4. 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四、進行協商程序時,被告的辯護人可以參與嗎?被告沒有辯護人,法院會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嗎?

進行協商程序時,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都可以參與協商。如果被告表示願意接受的刑度超過有期徒刑6個月,且沒有緩刑的合意,而又沒有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會為他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以保障被告權益。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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