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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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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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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於調查、審理程序為決定少年應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之處分,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將少年交少年調查官為相當期間之觀察。

期間指定少年應遵守事項,並命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配合監督少年是否遵守規定,再視少年表現決定應為何種適當之保護處分。

 

少年調查官於觀察期滿後提出報告及處遇建議。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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