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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假日生活輔導
係對於少年初犯或違法情節較輕之少年,利用假日施以輔導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次數為3次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之成效而定。
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時,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核發勸導書。
少年如經勸導無效者,少年保護官亦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本院假日生活輔導固定於每個月第二週星期六辦理。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