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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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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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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對於觸法少年以及虞犯少年(以下簡稱少年),所實施之社區處遇。

 

執行期間通常為三年,少年保護官在執行上述職務時,著重監督與輔導兩大部分。少年保護官在監督方面必須與少年常保接觸,瞭解其生活、就學及就業等情狀;在輔導方面則就少年之教養、就醫、求職及交友,予以適當之輔導。保護管束的執行已逾六個月,若有成效時,依法可由少年保護官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免除其執行。

 

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如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勸導達二次以上,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少年如曾受前述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或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 勞動服務

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為培養少年養成勤勞習慣,由少年保護官透過個別或團體依實際情況指派勞務,如至非營利組織、社福團體、民間公益機構等,依據對方提出的需求,配合進行勞務服務。

 

現階段所進行的勞務服務有:建築物清掃、鄰里社區之環境清潔、垃圾清理、資源回收站整理、老人及育幼院院區整理服務、郊區淨山、海邊淨灘等。

 

勞動服務執行時間至多執行五十小時,視法官裁定之,執行時數由少年保護官視輔導之成效來決定。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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