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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係令受處分人進入一定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處分之謂,具有拘束人身自由性質。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利自謀生計;或按其需要實施補救教育,接續後續求學。
期間為六個月至三年,由少年輔育院執行。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三年。少年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目前本院裁定感化教育處所:
(1)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2)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桃園分校)
(3)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