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無法適切教養時,得考量少年之非行狀況及個別需要,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接受輔導。
安置輔導之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認有延長安置輔導必要者,得聲請法官裁定延長安置一次。
少年違反安置輔導有關規定者,得聲請留置觀察處分,情節重大者,得聲請撤銷安置輔導改付感化教育處分。
目前本院簽約合作之安置輔導機構有1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