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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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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安置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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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無法適切教養時,得考量少年之非行狀況及個別需要,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接受輔導。

 

安置輔導之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認有延長安置輔導必要者,得聲請法官裁定延長安置一次。

 

少年違反安置輔導有關規定者,得聲請留置觀察處分,情節重大者,得聲請撤銷安置輔導改付感化教育處分。

 

目前本院簽約合作之安置輔導機構有16家。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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