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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指示,辦理下列工作:
- 就各類家事事件的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相關資料,並於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
- 就指定事項提出報告,例如未成年子女身心狀況、溝通能力,評估當事人會談可能性,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等。
- 開庭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 裁判確定後,債權人為履行勸告的聲請時,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
- 連結相關資源、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為其他必要的協調措施。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