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審前調查
少年法庭接受經移送或請求之觸法或曝險行為事件,應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
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
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調查報告並附具處遇意見。
法官依調查結果所為之裁定
*裁定不付審理
一、應不付審理: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
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二、得不付審理:少年法庭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
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1.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2.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裁定開始審理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應付審理者,應為開始審理,而有下列之處置:
一、交付觀察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
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二、少年法庭依審理結果之裁定
(一)裁定不付保護處分:少年法庭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
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二)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
1.應移送檢察官偵查: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
2.得移送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三)裁定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非行或虞行,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
告,少年法庭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調查、審理中可為之處置
*傳喚:少年法庭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
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同行: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少年法庭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協尋: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庭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
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
*責付: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以裁定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
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收容:少年法庭於必要時,對於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
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流程圖來源:司法院)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