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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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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棍以法界關係良好可擺平案件為由施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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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開設神壇,以為人命名、改名、改運消災等為業,因而與至該神壇要求改運消災之某乙結識,適某乙之子某丙因涉走私及檢肅流氓條例等案件,官司纏身,乃請某甲為某丙改運消災,詎某甲因經濟發生困難,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某乙佯稱其與司法界關係良好,只要某乙交付新臺幣三百萬元,即可擺平某丙所涉流氓等案件,致使某乙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某甲開設神壇處親自交付現金三百萬元予某甲活動。惟某甲未結識任何司法官員,取得該款用於解決個人經濟問題,並未向司法人員活動關說,嗣某丙經通緝到案羈押看守所,某乙求助於某甲,某甲告知無法可施,始知受騙,經偕同多人向某甲索討前款,某甲向警控告某乙等妨害自由,為警通知某乙到案說明,始經警查獲犯行。
某甲以「法界關係良好可擺平案件為由施詐」,罪證明確,其行為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審判之信任,犯罪發覺後仍飾詞狡賴,未見悔意,案經偵查起訴後,重判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當事人或家屬臨訟應信任法院公平處理,並依循法律程序進行訴訟,遇問題可向各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政風單位求助,切勿病急亂投醫,致予不肖人士可乘之機,不但損失財物,更會影響訴訟結果,應審慎為之。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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