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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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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黃牛以可免除執行擺平通緝為由施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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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茶行之某甲與其同居人某乙均因從事六合彩賭博而涉訟,事經至該茶行泡茶之某丙所悉,某丙即佯稱某丁者很有辦法,可以將事情壓下不用去執行;迨某甲、某乙二人均因賭博罪判刑七月確定,某丙、某丁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某丙帶同某乙赴某丁經營之餐廳結識某丁,某丁知某甲、某乙二人已判決確定,又甫生幼子,希延後執行,認有機可乘,即赴某甲所經營之茶行向某乙及某甲之父某戊佯稱其有背景,認識市議員某庚,有辦法將二人之案件壓下去,將報到執行單擺到最後,就可以不用去執行,某甲之通緝也可擺平,惟二案需計活動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一十萬元,某丙亦附和某丁說詞,指某丁很有辦法,可擺平這件事等語,藉以取信某甲,致某甲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分別交付一百五十萬元及六十萬元予某丁,陳某從中分得佣金四十餘萬元,某丁取得該款項後,用以償還私人債務,並未向任何人活動案情,僅將某甲、某乙二人之戶籍遷至他處,後二人經通緝到案入監服刑,某甲向某丁等索討前開款項,二人均避不見面,始知受騙;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分別依詐欺罪嫌判處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
某丙、某丁二人佯以背景深厚、與法院關係良好,向被告及其家屬以詐術騙取錢財,嚴重破壞司法信譽,雖事後與被告等達成和解,並償還款項,惟二人犯行除侵害私人之財產權外,對司法威信更具傷害而經處以重刑;另當事人如果涉訟,應循正當管道以思救濟,並信任法院公平處理,切勿如心存僥倖,冀圖投機取巧、請託關說,勢必事與願違、得不償失。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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