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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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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代理庭務員詐欺關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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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因涉嫌盜採砂石案件,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竊盜罪提起公訴,案件繫屬於臺灣○○地方法院審理中。黃○○為求解決,透過曾擔任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之蘇○○,尋求當時擔任臺灣○○地方法院代理庭務員之王○○協助提供意見。王○○認有機可乘,明知案件在法院審理,非任何人所能關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可以幫忙解決官司為由,向黃○○及黃○○之主要合夥人兼好友黃乾○進行接洽,詐稱如能給予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供其活動,黃○○即可獲判無罪,因黃乾○認為價錢太高無力支付而未應允。不料王○○仍不放棄,又多次由其男友鍾○○陪同前往,與黃乾○在○○市○○路「○○咖啡店」、「○○茶坊」及黃乾○所經營之魚塭等處商談解決上開案件之款項金額,最後雙方談妥由黃乾○交付三十萬元即可讓黃○○獲判緩刑,黃乾○信以為真,乃於八十七年七月四日以支票自合作金庫○○支庫提領三十五萬元現金,除五萬元留供自用外,依約於當日中午過後,在○○市○○路「○○茶坊」交付三十萬元予王○○。

惟黃○○仍遭臺灣○○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000號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且未為緩刑之諭知,黃乾○始知受騙。案經黃乾○訴由○○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兩年;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分院,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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