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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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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花老師誤轉司法黃牛供諮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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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間,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即八十七年度偵字第000號),心懸案件,事經不知情之友人即其妻之插花老師許○○得知後,乃熱心轉介林○○與蔡○○夫婦認識,俾提供諮詢以協助渡過司法難關。

  詎林○○因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向蔡○○佯稱:可幫忙疏通並代為活動官司,越數日,林○○即打電話告知蔡○○,表示需送錢打通關節,要蔡○○交付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元,供作幫忙處理所需,蔡○○信以為真,然因是時人在高雄,即以電話向其妻之友人楊蕭○○調借款項,經楊蕭○○告以僅有六萬元後,蔡○○即回稱:待會有位林小姐會來拿錢,將錢給她等語,隨後林○○即依蔡○○指引前往楊蕭○○位於○○市○○街000號之住處取走六萬元,翌日蔡○○再將約定之餘款十萬元送至林○○處。

  林○○復於八十七年三月又以檢察官要借錢,還需三十六萬元為由,要求蔡○○借予上開款項,自己並自願簽發以○○商業銀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三十六萬元、發票日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之支票乙紙提供擔保,蔡○○乃不疑有他,而向其二姊薛蔡○○調借,並如數將前揭款項交予林○○。
  嗣蔡○○於八十七年八月收到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七年度偵字第000號以蔡○○涉犯連續製造偽藥罪之起訴書時,始知受騙,經找林○○說明,林○○卻告以此案一定會起訴,非其未盡力,其會在法院審理時幫忙等語,對所取走之款項亦僅償還部分,蔡○○始知受騙。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市調查站報請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分院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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