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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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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案件上訴中代為活動可獲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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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二月間,得知朱○○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偵辦中(八十七年度偵字第0000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向朱○○之妻葉○○佯稱:「代為聘請律師需付律師費用」、「認識地檢署之江○○可以代為處理」、「案件進行中,可代向檢察官、法官活動交保及獲得輕判,需支付活動費」等語致葉○○陷於錯誤,連續多次有在○○縣○○鄉○○街00巷0弄0號住處交付活動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元予蘇○○。

  蘇○○得手後即避不見面,嗣朱○○上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起訴後,因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臺灣○○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00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葉○○發覺受騙,遂向蘇○○要求返還上開款項,蘇○○乃簽發本票六紙交付葉○○,惟該本票屆期仍不獲付款。

  案經葉○○訴由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分院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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