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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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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請法官吃飯獲判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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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係劉○○之妻,緣劉○○(所涉詐欺罪嫌業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間某日,透過不知情之其子劉○○得知李榮○因涉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嗣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維持原判,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李顏○、李榮○父子詐稱:伊在法院很有份量,李榮○所涉案件需花錢給法官,且須請法官吃飯才能判無罪,致李顏○陷於錯誤,而於當日洽談後隔二天,即交付現金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元予劉○○。隔十餘日後,劉○○又承其詐欺之概括犯意,打電話至李顏○位於○○縣○○鄉○○村○○路000號住處,向李顏○騙稱:李榮○的案件還要十萬元才能擺平等語,致李顏○信以為真又陷於錯誤,而同意於當日晚上在其住處交付十萬元,因劉○○其時人在大陸,即推由吳○○於當晚至李顏○上開住處取款,李顏○之妻林○○當時亦在場,復向吳○○求證表示:事情可不可以處理等語,吳○○即基於共同詐欺之概括犯意向其詐稱:劉○○在法院有熟識,有辦法等語,致使林○○亦陷於錯誤,而交付十萬元給吳○○。

於八十六年五月八日,李榮○所涉上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六年台上字第0000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李顏○即於上開住處打電話告知劉○○此事,劉○○在電話中又承上開概括犯意,向李顏○佯稱:伊在法院有熟識,有份量,該案件還需要花四十五萬元才能判無罪,錢是要拿給法院等語,吳○○與劉○○又於次日至李顏○上開住處,推由劉○○收受李○○交付之現金四十五萬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報請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分院,原判決撤消,吳○○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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