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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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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神問卜受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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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對案外人賴○○、林○○、陳○○等三人提出偽造文書、侵占等之告訴(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0000號案件),黃○○為該案件感到困擾,而於同年四月初在○○縣○○市○○宮問神,經○○宮廟祝張永○之介紹而認識張源○,張源○亦因此而得知黃○○之上述困擾。

  惟張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當場表示「我和法院很熟,你們的土地糾紛如要使他們三人起訴,我有關係可走後門,過一、兩天便可給你們消息,我去接洽看看」, 而後於八十七年四月四日晚間,黃○○與張源○約在天一宮見面,張源○向黃○○偽稱「我已接到庭長,已談妥價碼,三個人需花費三十萬元,我已先送了兩斤共三千元的茶葉。」黃○○不疑有詐,當場先交付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予張源○。

  嗣於八十 七年四月七日早晨,張源○至黃○○位於○○縣○○市○○路000號之住處,向黃○○拿取十五萬元現金,黃○○因誤信張源○有心幫忙,為了表示感謝,另外自動給張源○六千元紅包;張源○隨即提醒黃○○,四月十日之前,須付剩下之十五萬元,才會比較好辦事等語。黃○○乃於四月十日早晨,在上述住處,再交付十五萬元予張源○。張源○接著又向黃蓮貴謊稱「三個起訴是三十萬元,如要判刑我也有辦法,但需二十萬元」等語,黃○○表示其已無如此鉅額款項,只能拿出十五萬元,之後為張源○所接受,黃○○因此準備十五萬元現金,在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早晨,於上述住處交付予張源○。

  嗣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某日,黃○○接到了林○○、陳○○二人之不起訴處分書,乃質問張源○為何會有如此之結果,張源○卻再訛稱「還有機會‧‧我親戚在台南高分院當庭長‧‧」云云,向黃○○要交際費三萬元,黃○○表示手頭只有一萬元,張源○立即表示「我先幫妳墊二萬元,你們先一萬元給我」,黃○○仍對張源○之謊言抱持希望,乃於其上述住處,交付一萬元予張源○,張源○計詐得四十六萬三千元。張源○隨即失去聯絡,黃○○始發覺有詐,惟延至八十九年三月間始寄發律師函予張源○,談判沒有結果後,黃○○又拖延至九十年二月二日始提起自訴。

案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張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被告張源○訴臺灣高等法院○○分院,原判決撤銷,張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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