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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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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承諾行賄法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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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任職臺灣○○監獄管理員,住該監獄宿舍,並在該宿舍私設佛堂,其友黃○○則時至該佛堂禮佛誦經。

  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間,王茂○、王月○夫婦因聞涉犯強劫強姦等罪嫌,業經起訴繫屬臺灣○○地方法院審理中,並羈押在臺灣○○看守所之兒子王聖○,在所中遭人毆打,希望找管道解決,遂經由黃○○之友人王清○,引介至上址宿舍與林○○、黃○○會面,林○○應允代為處理王聖○在監被毆事宜,並告知王聖○所犯強劫強姦等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交付一本六法全書予王清○以實其說,王茂○、王月○夫婦見狀,旋請林○○幫忙行賄承辦法官以求減輕王聖○之刑度,惟林○○告以無從事行賄法官之事,先予以拒絕。

  嗣林○○、黃○○因見王茂○、王月○夫婦,又接續多次至上址宿舍,請求林○○務必幫忙行賄承辦法官,且林○○又有感自己經濟欠佳需款孔急,乃竟未能堅持己見而為物慾所蔽,二人遂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向王茂○、王月○夫婦佯稱願代為行賄承辦法官,黃○○亦對王月○誑稱林○○在法院上班,有很多人透過幫忙,因而有罪判無罪,有管道可以賄賂承審法官,使王茂○、王月○夫婦更堅定非行賄承辦法官不可,雙方旋約定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行賄,使王聖○可由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以三十五萬元行賄則可減為有期徒刑,致王茂○、王月○夫婦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先於同年十月十二日由王月桂自其○○郵局000000─0號帳戶內提取二十萬元,攜赴上址宿舍交予林○○,復由王茂○另籌得十五萬元,偕同王清○持往上址宿舍,交由黃○○收受轉交林○○。

  惟王聖○所犯強劫強姦等案,於八十八年三月間,經臺灣○○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王茂○、王月○夫婦始知受騙,乃在王清○陪同下由王茂○出面至上址宿舍,欲索回所交付之三十五萬元;詎林○○謊稱確有行賄法官,僅退還減輕至無期徒刑之差額十五萬元,惟王月○不甘受騙,復至上址宿舍理論爭吵,並揚言將親自向承審法官索回其餘之二十萬元,林開○○深怕事情鬧大,始再退還王月○剩餘之二十萬元。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案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分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壹年肆月;被告二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分院維持原判,不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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