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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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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洩漏公務機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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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稅捐稽徵處稅務員蔡○○得知友人劉○○欲瞭解其債務人 王○○之財產狀況,邀約劉○○前往餐廳,詐稱需支付新台幣五千元費用,調取王○○名下之歸戶財產資料。蔡○○明知違法,扔利用職權填寫「全國財產稅資料總歸戶查詢登記申請單」,以「因案需要」為由,呈不知情之股長及主任核准後,送交電子作業股印製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蔡○○當日即將該資料交付劉○○並索得五千元;事後蔡○○數次喝花酒,其費用均要求劉○○付款,計詐得價值三萬多元之不法利益。本案經調查站主動發掘,移送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蔡○○為圖己私之利,知法犯法,竟利用職務之便,調取應保守秘密之納稅人財產資料,誤導民眾以為用錢即能取得任何公務機密資料,又蔡○○事後亦利用此事數次向劉○○詐取不法利益。本案不但涉及洩漏公務機密亦嚴重破壞政府公務人員形象。另外,文中調取「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作業程序亦有所瑕疵;蔡○○僅以「因案需要」之理由,即輕易獲得該項保密資料,顯示該作業程序實有待改進。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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