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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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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與私的界線如果無法掌握,如何掌握自己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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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市府○○局前主秘李○○涉嫌利用辦理印刷採購時,指示承辦人交由其子承作並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估價單後,自行填寫估價單交給秘書室,致不知情承辦人將此不實事項寫於估價單上,再交由李○○決行,使其子以高出市價一倍價格承攬,其子並以低價轉包給其他廠商承作,案經○○地檢署偵結,分別將父子二人依共同圖利及偽造文書之貪污罪嫌提起公訴。承辦檢察官起訴理由係以李○○擔任主任秘書有相當期間,熟悉採購程序,卻對於不合採購規範的脫法行為,仍一再批准違法指示,顯然與其子有共同犯意,因此將二人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

  鹽鐵論:「當事囂囂,非患儒之雞廉,患在位者之虎飽。」在位者掌握更多的資源與權力,倘其無法謹守公務與私務之分際,對公平正義所造成的戕殤不僅是資源分配的被扭曲,更無異是對法律公理的唾鄙。新近公布實施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即寓有對此現象由道德層面提升至法律義務之宣誓意味。然而弔詭的是,此類案件多係事後經人檢舉而爆發,不管是否挾怨報復亦或引頸企盼正義實現的心態,被檢舉人行為的不夠嚴謹,肇致啟人疑竇或違法之虞,責任是無法卸脫的。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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