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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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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不當飲宴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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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係A縣政府環保局技佐,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七十四年至八十二年間,B實業公司因廢水排放不合格被告發處分八次並通知限期改善四次,甲明知該公司未確實改善廢水排放,卻主動接受該公司總經理乙之關說,不但進行不實之採樣且未依規定製作稽查工作紀錄表,樣本經送驗結果皆符合放流水之標準,致獲合格,使該公司獲致分次免予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日連續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之不法利益,甲即因此獲乙允其引介承包該公司環境工程之承諾,並連續數次接受乙之招待至高雄市數處地下酒家尋歡作樂,總計花費三萬元之不正利益,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不正利益判處甲有期徒刑二年,遞奪公權二年,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本案乃因甲長期業務接觸機會,與廠商建立交情,經常接受廠商風月場所飲宴並接受利益關說,因此公務員應嚴禁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不正利益)或不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更不得藉職務之便向廠商仲介、承包工程,而特別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所謂不正利益,是包括非財物饋贈之不當招待與飲宴,應為所有公務人員謹慎警惕,以免誤蹈法網。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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