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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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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財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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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為臺灣00地方法院書記官,任該院提存所佐理員,負責辦理提存事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無力償付房貸及互助會款,自民國91年1月起利用其職務上受理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機會,將其依職務鍵入電腦後列印,業經該院提存所主任審核准許之「臺灣00地方法院發還提存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通知」公文書第三聯特別代理人姓名,以手寫方式變更為其友人某乙或某丙,復以當事人無法親自辦理,委由不知情之某乙或某丙,於空白之「臺灣00地方法院發還提存金款領款收據」填載領款人姓名等相關資料,偽造各請求人委由某乙或某丙代為領款之不實收據,連同前揭變造之「臺灣00地方法院發還提存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通知」送相關科室核准後,再通知某乙或某丙至該院出納室領取代存單,持向00銀行具領存物後交付某甲,以上方式詐取提存金達新臺幣  萬7827元,案經該院政風單位會同相關科室稽核後查獲上情。
核某甲所為,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0、211及216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某甲並多次行使變造公文書與偽造私文書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為,經論以連續犯,並以某 甲所犯上開3罪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從重之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某甲因個人財務問題,一念之差,致蹈法網,身陷囹圄,除葬送個人前途外,對於司法信譽亦造成莫大損害,司法人員應以此案為殷鑒,謹慎個人財務規劃,潔身自好。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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