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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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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防貪指引-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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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防貪指引-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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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書記官擅自上傳拍賣公告,嗣後又自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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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辦理某強制執行事件積延甚久未進行,復因該案併案債權人持續催辦,為規避管考,接續偽造登載有該案不動產欲進行第一拍、第二拍、第三拍及特別拍賣等不實事項之該處函文,拍賣公告僅送達給該併案債權人,實際上僅有第四拍公告上傳法拍公告查詢系統且立即撤回上傳,希冀以未對外公告週知、而無真人得標之假拍賣方式,暫行報結該案,待債權人重行聲請強制執行再另分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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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一、法拍公告查詢系統欠缺依序上傳公告功能
書記官未曾於法拍公告查詢系統上傳一~三拍之公告,卻仍能上傳第四拍公告,系統未有管制須依序上傳公告功能,未設置警示或管考,可能發生拍賣順序公告錯誤,或有心人士故意上傳虛假公告之情事。
二、法拍公告查詢系統欠缺管制任意撤回功能
書記官於法拍公告查詢系統上傳虛假第四拍公告後,為避免為大眾得知,又立即將該公告撤回,系統未有虛偽撤回或實際撤回管制撤回之功能。
三、獨立作業難以發現異常情形
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且多為各股獨立作業,其主管人員如未確實審核公文及監督管考,適時察覺其異常狀況,可能導致其有上下其手之機會,即有書記官擅自製作登載不實事項之公文送達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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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措施
一、運用系統管考
由資訊單位編寫系統程式,於法拍公告查詢系統中增設管考功能,使拍賣公告必須依照拍賣順序依序上傳,如未依序上傳,宜有警示或管考之功能,避免發生錯誤公告情事,惟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拍賣無實益例外。
二、落實考核管制
上傳之拍賣公告應經司法事務官確認,審核通過始得上傳司法院,撤回(停拍)亦同。
三、公開透明措施
當日拍賣期日之拍賣事件應顯示於電子看板,停拍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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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三、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四、強制執行法。
 
1
類型
書記官製作虛假投標書投入標匭,意圖使該次不動產拍賣程序流標。
2
案情概述
 
某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為規避研考,竟擅自進行屬法官及司法事務官職權之不動產拍賣程序,又為避免讓應買人拍定,於拍賣前將自己製作之高額標價假投標書投入標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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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一、有心人士可能由內部開啟投標室標匭,違規投入投標書
該法院投標室標匭對外須於開標時才能以升降開關控制開啟,對內之安全管制措施卻有不足。因曾發生應買人投入投標書後卡在標匭內部情形,為使此類狀況能立刻排除,標匭並未上鎖,能由辦公室內部隨時開啟,故書記官甲能從內部投入自製之假投標書。
二、有心人士可能由內部開啟投標室標匭,取出民眾投入之投標書
依規定民眾係於拍賣期日某一時段內自行至投標室將投標書投入標匭中,而標匭內部並未上鎖,可能發生有心人士為使特定應買人無法得標或出於其他影響開標結果之目的,而於開標前自內部開啟標匭,取出投標書之情形,故有加強安全管制之必要。
三、投標室監視錄影設備陳舊不足
該法院投標室監視錄影系統已使用多年,主機硬碟儲存空間及錄影畫面備份保存期限皆不足,且僅於兩邊牆上各設置1支監視器,為嚇阻有心人士蓄意開啟標匭,確保標匭安全,並於開標作業程序產生爭議時,釐清現場狀況,有更換及增設監視錄影系統之必要。
4
防治措施
一、運用門禁系統控管
於投標室中設置標匭之櫥櫃增設電子鎖,由民事執行處提供有開啟權限人員之名單予政風室,上傳人員資料至法院門禁系統,統一控管,避免有心人士任意開啟標匭之情事發生。
二、完善監視設備
為保護標匭安全,及能即時釐清投標室開標作業程序爭議問題,並保障投標民眾之權益,除增加裝設監視攝影機外,並更換投標室監視錄影系統硬碟,加強監控管理。
5
參考法令
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二、強制執行法。
 
1
類型
書記官違法進行屬法官及司法事務官職權之不動產拍賣程序
2
案情概述
 
某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為規避管考,竟違法擅自進行屬法官及司法事務官職權之不動產拍賣程序,自行主持開標作業,並將不動產拍定予應買人。嗣因法院發現該拍賣程序不合法,拍定人最終未能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3
風險評估
一、民眾不瞭解辦理開標人員身分之正確性
開標係由法官、司法事務官當眾宣示,然而或有投標民眾對拍賣程序不甚瞭解,不知道書記官並無獨自主持開標拍賣不動產之權限,誤以為其主持之開標程序為合法,即便書記官當場拍定給應買人,因程序不合法,民眾最終仍無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將導致民怨發生。
二、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書記官違法進行拍賣程序之行為,將造成社會大眾對法院的不信任,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形象。
4
防治措施
一、資訊公開透明
於投標室增設開標人員之職名牌標示處,於開標時放置職名牌,使參與投標民眾能明確得知主持開標人員為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及其他協助處理開標事務人員之身分。
二、加強主管監督
增加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對書記官作業之審核措施與監督管考責任。
三、集中拍賣監督
拍賣期日原係由1名司法事務官進行2股之拍賣業務,變更為同一拍賣期日增加由2名司法事務官進行4股之拍賣業務,以期收互相監督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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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
一、強制執行法第88條。
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三、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四、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五、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六、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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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書記官假稱其製作之假投標書係採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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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於其擅自進行之不動產拍賣程序中,假稱其於拍賣前投入標匭之假投標書為通訊投標,且為第一高價,欲宣布由該投標書之投標人得標。嗣因在場其他應買人提出質疑,方才改宣布改由其他應買人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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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一、民眾不瞭解通訊投標作業流程
如有採通訊投標者時,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應於拍賣公告所定最後寄達日、時,率同書記官及會同政風人員或院長指定之人前往郵局領取投標信函,於開標前由書記官會同政風人員或院長指定之人將投標信函投入標匭。惟如民眾不瞭解上述作業流程,則如書記官自標匭中取出自製投標書,並佯稱係通訊投標時,將無法發現流程有誤之情形。
二、開標人員可能佯稱自行投入或非於規定時段投入標匭之投標書為通訊投標
可能發生開標人員因特殊目的而欲便利特定人士於非規定時段投入投標書,佯稱係採通訊投標方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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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措施
一、落實公開透明措施
於機關網站及投標室公告通訊投標作業流程,使民眾有充分瞭解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之管道。
二、完善監視錄影系統
加強開標室標匭之投標書投入口及櫥櫃之監控管理,完善監視錄影系統設備,嚇阻有心人士於非規定時段投入投標書。
三、民眾參與監督
於開始投標時間前,定時將標匭升起,讓在場投標人檢視為空匭,之後定時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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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
一、強制執行法。
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三、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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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書記官未經司法事務官核准,擅作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交付拍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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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違法擅自進行屬法官及司法事務官職權之不動產拍賣程序,於拍賣過程中宣布將不動產拍定予應買人。因其所進行之拍賣程序為不合法,故無法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製作權利移轉證書,以交付拍定人,惟拍定人因向銀行借貸高額款項,極力催促書記官製發權利移轉證書,書記官竟於未經司法事務官核准之情形下,擅作不實登載之權利移轉證書交付予拍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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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一、權利移轉證書之製發
書記官擅自拍賣不動產並製作不實登載之權利移轉證書交付拍定人,未經其主管人員審核公文,該權利移轉證書因非屬有權核發而無效,拍定人無法持該證書辦理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將造成民怨。
二、獨立作業難以發現異常情形
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且多為各股獨立作業,其主管人員如未確實審核公文及監督管考,適時察覺其異常狀況,可能導致其有上下其手之機會,書記官甲即擅自製作登載不實事項之權利移轉證書交付予拍定人。
三、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書記官無權製發權利移轉證書之行為,將造成社會大眾對法院的不信任,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形象。
4
防治措施
一、加強主管監督責任
增加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對書記官作業之審核措施與監督管考責任。
二、落實分層負責及核稿制度
確認權利移轉證書之文稿經司法事務官核章,且內容與原稿相符後始得核印。
5
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三、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四、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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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書記官利用其他職員使用之電腦製作權利移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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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擅自進行不動產之拍賣,為該處發現後,立即暫停其電腦使用權限,惟其竟利用其他員工暫離座位之際,伺機使用他人電腦製作不實登載之權利移轉證書,以交付拍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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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一、部分員工資安觀念仍有待加強
部分員工對公務電腦保護觀念不足,致該書記官於其使用電腦權限遭控管後,仍得伺機使用他人電腦製作權利移轉證書。
二、部分員工電腦未設保護密碼,可能遭有心人士窺探其承辦案件相關資料,造成資訊外洩,影響民事執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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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措施
一、賡續加強資安宣導
利用院內網站、主管會議或其他各種場合,賡續加強宣導,強化員工法治及資安觀念。
二、加強辦理資安稽核工作
對於員工公務電腦進行檢查,促使重視個人電腦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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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三、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
五、強制執行法。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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