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及附件
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示催告後,請務必先閱讀下列注意事項須知,依下列步驟逐一踐行各程序:
一、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
若有錯誤之處,請聯絡本院承辦書記官處理(書記官電話及分機詳見信封正面)。
二、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請於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依後附聲請狀填妥案號、股別、姓名、地址及電話後,寄回本院(本院地址詳見信封正面)
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倘未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依法律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自行列印公告全文: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https://tpd.judicial.gov.tw/tw/mp-151.html】或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40-1.html】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五、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請自行聲請除權判決:
申請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公示催告聲請公告於法院狀 案號: 年司催字第 號 股別: 聲請人: 住址:
電話:
為公示催告聲請法院公告於法院網站事: 聲請人業經貴院 年司催字第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聲請貴院將 上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鑒
具 狀 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